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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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396號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黃正煌
周恒屹 白潤吟 李怡毅 被上訴人 葉雪娥
葉秋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陳明呈」之記載,應更正為「李怡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曾子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何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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