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聯合授信合約書第39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