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原告同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庚○○
己○○丁○○丙○○戊○○乙○○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 律師被告辛○○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