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志脩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九、十行,更正為「未經許可販賣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子彈,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本案判決書理由欄內,已論及販賣子彈罪係累犯,依累犯論罪科刑,有判決書之記載可稽,故本件僅係如主文所示誤寫,而非「漏論」累犯,故無更定其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包梅真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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