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5號
原告 呂紹鍊
被告 趙婉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萬6,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1,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