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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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1號
聲請人 張毓倫
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