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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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21號

聲請人 張毓倫

代理人 吳彥德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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