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3號聲請人 林天順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蘇萬全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補繳原債權人 王錦堂 讓與本件借款債權予 林美玲 及林美玲讓與本件借款債權予聲請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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