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字第7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審簡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柏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44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625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蘇柏鈞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毒品均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毒品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柏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硝甲西泮、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及純質淨重達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合計約10.2514公克),而無故持有之。嗣於民國112年8月31日21時45分許,為警前往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江月行館臨檢,在上址2樓樓梯間,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調閱監視器畫面後,始悉係蘇柏鈞為躲避警方查緝而藏放於該處。
二、證據:
(一)被告蘇柏鈞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現場及扣案毒品照片共16張、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見偵字卷第27至31、47至56頁)。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28日刑理字第1126057167號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㈠㈡各1份(見偵字卷第109至110、129至133頁)。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罪數:被告同時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持有之,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三)量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故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品,竟未經許可非法持有毒品,助長毒品流通,且易滋生其他犯罪,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種類及數量,參以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易字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準備程序筆錄第2、3頁),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成分,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毒品之包裝袋,亦均沾有各該毒品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皆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毒品部分,不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品經送鑑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成分,惟此部分毒品已打製成六角形錠劑,析離之成本過高,應與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因檢驗需要而經取用滅失之毒品部分,不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貽婷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重量1毒品咖啡包(白色包裝)23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淨重:94.30公克驗餘淨重:92.7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82公克2毒品咖啡包(黑灰色包裝)16包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淨重:57.76公克驗餘淨重:56.6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約2.88公克3白色晶體1包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淨重:5.9551公克驗餘淨重:5.9054公克純質淨重約4.5318公克4qp字樣草綠色六角型錠劑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淨重:15.0429公克驗餘淨重:13.0612公克硝甲西泮純質淨重約0.0196公克備註: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合計約10.2514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