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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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7號原告兆子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健勝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代表人 張錦昆 訴訟代理人 魏平政 律師複代理人 顏永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訴0000000號申訴審議判斷,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許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