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松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零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松輝於民國92年1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357,000元,約定自92年12月12日起至101年1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43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9月28日止累計376,013元未給付,其中356,956元為本金、18,073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許永溪※101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陳松輝│自民國101年9│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43%│││356,956元││月29日││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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