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台灣傳播媒體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聖壹
相 對 人 黃耀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後,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強制執行事件對附表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7年
度板簡字第286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裁定
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
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4204號強制執行事件對附表
所示動產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7年度板簡字第2862號第三人異
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酌相
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附表所示
之動產即新台幣14萬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之。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