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易字第19號
聲請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被處罰人 劉安修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民國107年
11月19日107年度板秩字第204號裁定處罰罰鍰,因被處罰人逾
期不繳納罰鍰,移送機關以108年3月4日新北警樹刑字第0000
000000號聲請書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旨略以:受處分人劉安修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7條第3款案件,經鈞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0元
確定在案,惟受處分人因逾期不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並提出本院107
年度板秩字第204號裁定、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各乙紙為
證。
二、按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起,逾三個月未執行者,免予執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本法並無類似刑
法第85條有關行刑權時效停止之規定,行為人受罰鍰之處罰
,如已逾三個月尚未執行,法院自不得再為易以拘留之裁定
。(參照民國81年6月1日法律問題座談結論)
三、經查:本院107年度板秩字第204號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
月19日確定,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資料可佐,而該案
件之執行通知書於107年12月24日由被處罰人收受,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依聲請機關之聲請書所載,該案件之罰鍰繳
納期限為108年1月11日止,然聲請機關迄108年3月8日
始向本院聲請易以拘留,亦有聲請書上之收文章可佐,則本
件罰鍰自裁處確定之日即107年11月19日起迄今未執行,已
逾三個月,依上開規定應免予執行,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