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1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陳郁婷 (原名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捌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5月26日與訴外人渣打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美國運通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貸款一次撥貸至被告指
定匯款帳戶,不得循環使用,貸款額度一旦清償即不得再使
用,約定特惠年利率為8.99%,自92年2月1日起適用優惠
年利率16%,若有2次以上延滯繳款記錄,利率則自次月1
日起自動調整為年利率19.95%計算,直到該貸款之本息全部
付清為止,詎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尚積欠總計19
3,897元拒不清償,其中173,759元為本金之部分。嗣經渣
打銀行讓與債權予原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
,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
業據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美國運通銀行申請
書暨約定條款、貸款還款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公告報
紙等件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
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
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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