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聖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聖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⑴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3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⑵因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蘇隆惠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于倩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