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正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3年執聲付字第1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明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0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本院以
102年度上易字第107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2年11月5日入監服刑,嗣於103年11月2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之聲請為適當,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欣彥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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