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榆樺原名林冠亨、林冠鼎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假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榆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7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2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芳宜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