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4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1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博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俊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15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806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1037號判決確定,於101年3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1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黃惠敏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品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