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9年度馬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馬簡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IRWAN
被   告 陳德寶
被   告  傅朝陽
被   告 OKKA
被   告 MINTARNO
被   告  莊錦雕
上列被告因違反船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偵字第147號至1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IRWAN、陳德寶、傅朝陽、OKKA、MINTARNO犯船舶法第七十六條
之非法停泊罪,IRWAN、陳德寶、傅朝陽、OKKA各處有期徒刑肆
月;MINTARNO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莊錦雕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二項之逃避檢查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IRWAN、陳德寶、傅朝陽、OKKA、MINTARNO所為,均
違反船舶法第5條之規定,應依船舶法第76條之非法停泊罪
論處;被告莊錦雕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之逃避
檢查罪。檢察官就被告莊錦雕所為,以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
項之未經許可出境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被告莊錦雕逃避
檢查登船後,並未出境,故不構成未經許可出境罪,自應由
本院變更法條予以審理。又被告莊錦雕曾因違反台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並於94年7月1日執行完畢,此次於5年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考
量被告等人漠視我國主權,任意停泊並聚集船隻,從事油品
交易行為,甚而發生漏油污染事件,因而分別依其情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此外,檢察
官依船舶法第76條規定聲請沒收柴油1285.49公噸,但該條
所定沒收要件須以犯罪情節重大者為限,權衡被告犯罪情節
與該等高達千萬元以上之柴油而言,尚難認定被告犯罪情節
重大至有沒收之必要,故不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454條第2項
,船舶法第76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長義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船舶法第76條
(外國船泊港或於港口間載運之處罰)
違反第5條規定者,處船長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其情節重大者,並得沒收其船舶及
所載貨物。
國安法第6條第2項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4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6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