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告 盧格清
被告 鄭淳學
上列當事人間價購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3,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