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1號抗告人 陳奉泉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對於民國104年4月1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