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2號原告 許廣忠
向正德 嚴殿鵬 被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代表人 畢學文 訴訟代理人 陳正雄
陳仲源 林怡嘉
參加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吉盛 訴訟代理人 賴一豪
參加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紀珠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複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曾正雄 複代理人 吳德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優惠存款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案件,雖經本院於一0四年三月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程序上應行辯論之爭點,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