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84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四О號
  原   告 漢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任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四萬一千二百八十一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做被告承攬坐落南投縣玉里鎮「祥和復建園區二期新建工程」
,總工程款為一百四十一萬二千七百九十六元,原告依約於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七
日施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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