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一二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返還代辨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仟捌佰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柒佰伍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王俊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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