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簡字第26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六七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耀南 律師
  被   告 泰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四千八百四十二元及自擴張訴之聲明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1、兩造訂有工程承攬契約,約定承包被告於彰化縣大村鄉透天厝房屋之地基綁鐵部
分工程,茲經結構工程師依核准建築圖面估算,算得施工鋼筋數量應為一百零一
點四四公噸重,按每公噸三千八百元計,合計為三十八萬五千四百七十二元,連
同一樓接柱工人工資款一萬二千五百元,合計三十九萬七千九百七十二元,扣除
稅金一萬三千一百三十元,及被告已付之工程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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