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全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全字第13號

聲請人 趙曉音

即債權人

相對人 謝政治

許吟潔

居臺北南海○○○000○○○(指定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71,641元為相對人許吟潔供擔保後,相對人許吟潔對於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讓與、設定抵押、出租及為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許吟潔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請求標的假處分,所欲保全之客體為物或權利,不論該權利為物權或債權或其它無體財產權,只要其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執行有困難之虞時,即可向法院聲請保全。而所謂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係指為請求標的之物,其從前存在之狀態,已有變更或將有變更而言,債務人就其物為法律上之處分,亦屬使其物之現狀有變更,不僅物之損毀或失其所在等情事始足稱為現狀變更。(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336號裁定)

二、聲請意旨:相對人謝政治積欠聲請人法院判決賠款,分別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09號部分新台幣2萬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簡字第699號判決部分2萬元、112年重小字第1233號判決部分50,000元、112年度重簡字第239號判決部分5萬元,因相對人謝政治已將所有財產隱匿,且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於111年12月7日贈與相對人許吟潔,相對人謝政治名下已無任何財產,導致聲請人無法對其土地為強制執行,查相對人謝政治侵害聲請人之行為,聲請人已對相對人謝政治、許吟潔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恐相對人許吟潔又將土地移轉給善意第三人,故聲請本件假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上開民事判決書、本院112年年6月9日執行命令、附表所示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為證,且聲請人業已對相對人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本院112年六調簡字第541號)乙節,亦已調卷查明,堪信聲請人上述主張為真實。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原為相對人謝政治所有,於111年12月7日贈與相對人許吟潔,嗣經聲請人向本院執行處聲請對該筆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通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移轉予第三人,非債務人(謝政治)所有,故無法查封等情。而相對人謝政治名下僅有三陽機車一部,另無其它財產可供執行,亦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證。基上聲請人雖就假處分之請求已為釋明,然就假處分之原因之釋明仍有未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提供擔保,代替釋明之不足,經核尚無不合,參酌最高法院48年台抗字第142號、63年台抗字第142號判例:「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由上開判例意旨,法院酌定假處分的擔保金,不直接以標的物的價值計算,而是以債務人可能因為財產被假處分而遭受多少損害。所以在假處分的標的如果是不動產,則不動產因假處分被查封後,債務人對土地的處分權就被限制(無法過戶、融資設定抵押等),故以債務人無法即時處分不動產而取得價金,致受有價金的利息損失來計算。參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數額,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至二審終結其期間推定為2年10個月(參照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民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期限10個月、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期限2年)。是聲請人所應供之確實擔保金額計以71,641元【計算式:《778㎡2,600元1/4=505,700元》5%(《2+10/12》)=71,641元(元以下4捨5入)】為適當。準此,爰酌定如主文所示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已移轉為相對人許吟潔所有,實際上已無法命相對人謝政治就附表之不動產為一定之行為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假處分,要與假處分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關於相對人謝政治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黃鷹平

                 

附表:

土地標示

所有人

土地標示

應有部分

許吟潔

雲林縣○○鄉○鎮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778平方公尺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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