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67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昱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王子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許寧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