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48號
原告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百欣
訴訟代理人 王瑞奕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被告1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