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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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248號

原告社團法人桃園律師公會

法定代理人 張百欣

訴訟代理人 王瑞奕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被告1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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