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救字第59號
原 告 甲○○
邊搭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告年籍資料(含出生年月
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釋明本件請求權之基礎及證據。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固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國泰世紀產物保險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未提
出證據以為釋明,爰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慈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蔡文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