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9號上訴人 陳錫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亭伊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3,436元,應徵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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