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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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49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翁紫綺
上列抗告人與綵豐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年6月22日所為裁定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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