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4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465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育奇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二行之記載:「偵字第23957號」,應更正為:「偵字第23957號、第31143號」;第五頁第四行、倒數第7行之記載:「偵字第23957號併辦」,均應更正為:「偵字第23957號、第31143號併辦」。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陳志洋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