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施育奇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11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2年12月2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