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清情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59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柯清情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貳張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惟被告經營
六合彩賭站,供公眾參與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助長賭
博歪風及投機心理,對社會善良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犯
罪所生危害不淺。然被告自民國100年1月1日開始經營至
同年3月8日被查獲止,經營時間非長,犯罪情節尚非嚴重
。另參被告僅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及其他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六合彩簽賭單2張,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賭博罪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宣告均沒收
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
、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