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埔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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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埔訴字第3號
原   告 行政院農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奕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
       陳俊瑜
被   告  高阿市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行、事實及理由第一項第六行、第五
項第四行中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雙崎
工作站」之記載,應更正為「梨山工作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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