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8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胡滎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
100年3月15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01299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壹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100年3月15日下午3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康定街口。
㈢行為︰被移送人在上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言明
代價新臺幣13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㈡證人即嫖客 賴弘恩 於警詢之證詞。
㈢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