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613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 劉惠玲 發支付命令,惟
劉惠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
叁佰玖拾柒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