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44號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柏全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