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441號
原告 譚子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邦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