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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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9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彬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一○五年度審交訴字第一九二號刑事裁定有關過失傷害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瑞彬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以105年度審交訴字第192號刑事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過失傷害部分,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關此部分應予撤銷。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安榕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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