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清池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719號、
101年度臺上字第145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637號、101年度臺上字第14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數罪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57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㈡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受刑人自101年8月8日入監執行,上開㈠、㈡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9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年5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3月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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