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家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家催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家催字第69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李少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第一項關於「准對被繼承人 韓奎 (…,民國102年11月28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對被繼承人韓奎(…,民國102年11月30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亦為家事非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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