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3298號
原 告 鄭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昕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5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