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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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01號上訴人 陳相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灼間 九十九年度婚字第八○一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