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許智鈞 被告葉競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基簡字第63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書記官陳虹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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