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37號聲請人端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滋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其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