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91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鳳簡字第918號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謝孟峰 律師
被   告  洪晉勛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真實姓名詳卷)與被告原係男女朋友
,嗣2人因故分手,被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㈠自
民國103年3月21日起迄同年12月1日止,在不詳地點,接
續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LINE通訊軟體及在臉書社群
網站上傳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訊息予原告,恐嚇稱將公開原告
之祼照,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㈡被告復基於
以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犯意,於103年6月19日某時許
,在其任職於高雄市○○區○○街某公司內,以電腦設備連
接至「卡提諾王國」網站(網址為http://www.ck101.com
)後,將原告之裸體影像圖檔上傳至上開網站,供不特定人
得以連結至該網站觀覽。嗣原告於103年9月14日接獲友人
通知,始發現上開情事(其中㈠部分,除附表一編號36至37
外之恐嚇行為及㈡行為,被告業經本院105年度簡字第957
號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經本院105年度簡上字
第170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系爭判決)。原告因
被告上開侵權行為,致受有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法律關係,合併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
)50萬元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系爭判決範圍內之事實不爭執,但否認如附表
一編號36至37所示103年9月5日及同年12月1日還有恐嚇
行為,且原告請求均已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因侵權行為
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
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
年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
段及第19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判決
範圍內恐嚇及上傳原告裸照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本
院卷第50至51頁),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審閱無訛
,堪認為真。
(二)次查,103年9月5日及同年12月1日被告傳送如附表一
編號36至37所示臉書對話內容予原告,有原告手機擷取紀
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考量上開傳送內容中,與
前揭刑事案件之截圖內容部分相同,且為被告於偵查中坦
認在案(偵一卷第7、10頁),堪認均為被告所傳送。被
告將上開對話內容傳送予原告,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皆
係惡害之通知,足以使人生畏怖,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
隱私權之行為,被告否認上開對話非臉書社群網站畫面,
實係混淆電腦版與手機版臉書對話紀錄顯示畫面,所辯尚
不可採。本件被告上開恐嚇及散佈原告之猥褻影像行為,
造成原告心理承受重大痛苦,原告因被告之恐嚇且自身裸
照遭到公開,致原告心生畏懼,精神受到嚴重衝擊,被告
所為已侵害原告之名譽及隱私權,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依法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前揭規定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至於消滅時效部分
,被告前揭㈠部分如附表一所示侵權行為,均對原告為之
,恐嚇之內容均以散佈裸照為脅,各行為獨立性薄弱,應
整體觀察構成一行為,故其侵權行為終了日應認為103年
12月1日,則原告於105年9月4日起訴,未罹於2年時
效,堪可認定;就前揭㈡部分,原告係於103年9月13日
經友人告知裸照遭上傳後始知悉,此有卷附臉書對話截圖
可考(本院卷第44頁),系爭判決亦同此認定,足認原告
於上開日期始知被告上傳裸照之侵權行為,故原告於105
年9月4日起訴亦未罹於2年時效。被告此部分所辯顯屬
無據。
(三)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
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
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
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
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
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
,非如財產損失有價額可資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
應審酌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
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關係以定其數額(最高法
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查被告對原告為恐嚇
及散佈猥褻影像行為,而不法侵害原告名譽、隱私權,揆
諸上開說明,自應賠償原告所受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
金。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總計50萬元,本院審酌原告權
利受損之上開情節、兩造歷次陳述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被告為大學畢業、從事船務工作、年薪資
所得約11至24餘萬元,名下有位在高雄市鳳山區房地1筆
(警卷第1頁、簡上卷第48頁、本院卷第26至28頁);原
告則為大學畢業、任職行政文書工作、每月薪資為2萬餘
元,年薪資所得約26至29萬餘元等情節(本院卷第35至37
、51頁),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應
為允當。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5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
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翌翔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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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傳送訊息方式│傳送訊息時間│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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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吼,真的用照片就可以玩│
│││16時41分許│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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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照片我是po定了│
│││17時5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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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如果有人在○○問妳照片│
│││18時44分許│是不是妳妳不必太緊張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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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第二波會在今晚準時上傳│
│││19時37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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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死破麻,又合成了新照片│
│││19時49分許│,而且是放大讓人肉搜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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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幹拎娘,繼續上傳│
│││19時54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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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LINE私訊│103年3月21日│配你裸照實在可以拿來援│
│││20時20分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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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LINE私訊│103年3月22日│幹拎娘你看我會不會把你│
│││10時22分許│照片拿去你加附近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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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LINE私訊│103年3月22日│你很想在你加附近看到裸│
│││10時28分許│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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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LINE私訊│103年3月22日│我會拿去97碼頭去灑│
│││10時3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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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LINE私訊│103年4月9日│妳就準備撿裸照撿到手軟│
│││12時1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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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我非常期待你父母看妳裸│
│││17時29分許│照在外面流傳的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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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LINE私訊│103年4月9日│裸照一定會流出去│
│││20時21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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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明天開始○○會出現妳裸│
│││20時57分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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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LINE私訊│103年4月9日│妳準備在○○撿裸照撿到│
│││21時19分許│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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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LINE私訊│103年4月9日│記得在○○撿裸照的時候│
│││21時29分許│要勇敢承認是妳本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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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我就讓妳父母因為妳那些│
│││21時58分許│該死的裸照徹底臉上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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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INE私訊│103年4月9日│我等等就會跟 阿樑 分享妳│
│││22時54分許│丟臉的要死的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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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LINE私訊│103年4月9日│裸照很快會傳出去│
│││22時5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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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LINE私訊│103年4月10日│裸照我一定會流出去│
│││11時49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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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LINE私訊│103年4月10日│像跳針一樣同樣的裸照不│
│││20時33分許│停的在你自以為沒事的時│
││││候不停的散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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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LINE私訊│103年4月11日│明天把裸照貼在妳家附近│
│││12時27分許│的電線桿後會拍張照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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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LINE私訊│103年4月11日│操雞掰明天全○○網頁都│
│││21時15分許│會有你裸照│
││││所有林園大大小小公布欄│
││││都會有你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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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LINE私訊│103年4月11日│你看我敢不敢拿裸照去你│
│││22時16分許│家門口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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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LINE私訊│103年4月17日│我一定會讓你的裸照傳片│
│││24時9分許│高雄市任何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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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LINE私訊│103年4月27日│裸照網頁會附上你FB連│
│││19時25分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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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LINE私訊│103年5月16日│我一定會瘋狂上傳│
│││22時30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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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LINE私訊│103年5月17日│等妳裸照四處散的時候你│
│││16時40分許│會更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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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LINE私訊│103年6月9日│裸照分手後會出現在哪你│
│││23時14分許│最好有心理準備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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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LINE私訊│103年6月19日│裸照會陪你出名的│
│││9時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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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LINE私訊│103年7月11日│妳的裸照我一樣會給 大欽
│││24時13分許│ 聞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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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LINE私訊│103年7月18日│裸照上傳完畢│
│││1時12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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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LINE私訊│103年7月18日│裸照我不會刪│
│││17時39分許│而且會瘋狂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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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LINE私訊│103年9月15日│享受到成名滋味沒│
│││20時34分許、│拍妳媽的死人裸照│
│││21時45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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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臉書私訊│103年7月26日│寫真集持續放送中喔!保│
│││某時許│佑妳家人不會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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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臉書私訊│103年9月5│幹拎娘死破麻享受到成│
│││日│名滋味沒啊│
││││您的裸照將傳遍○○內部│
││││嘟一聲後你將成名│
││││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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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臉書私訊│103年12月1│幹伶娘│
│││日│妳去死吧│
││││我一定會毀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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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原告臉書網頁│103年9月7日│死破麻林○○,妳的裸照│
││塗鴉牆留言│某時許│也很像 米其林 ,想看的請│
││││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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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案卷證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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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警卷)│
│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104年度偵字第6346號卷(偵一卷)│
│三、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70號卷(簡上卷)│
│四、本院105年度鳳簡字第918號卷(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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