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橋簡字第24號
原   告  黃王美珍
被   告  楊淑英
       李欣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之房屋
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捌佰伍拾元;並自民國一○五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遷讓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元。
被告應自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遷讓返還第一項房屋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至三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楊淑英於民國105年7月3日邀集被告李欣
妮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系爭租賃契約)
,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
○○○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供被告2人共同使用,租期
自105年7月3日起至106年7月2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6,500元,租期屆滿後,被告楊淑英即應將系爭房
屋遷讓返還與原告,如不即時返還,原告即得按月請求以租
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楊淑英並繳交押金10,000元。詎
被告楊淑英未按時繳交租金,經原告向高雄市楠梓區調解委
員會聲請調解,原告與被告楊淑英達成協議,租賃期限減縮
至105年12月29日到期,然於租賃契約屆期後,被告2人仍
持續占用系爭房屋,因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致原
告受有無法使用系爭房屋之損害,原告除得按月請求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金額6,500元外,亦得依系爭租賃契約請求
租金5倍之違約金32,500元,又於租賃期間內,被告楊淑英
已積欠105年10月3日起至105年12月29日止之租金18,850
元,扣除10,000元之押金後,仍積欠8,850元之租金未付,
為此,爰依系爭租賃契約、連帶保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系
爭房屋全部遷讓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850
元;並自105年12月3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
連帶給付原告39,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可否請求被告2人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⑴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訂有明文。
⑵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楊淑英邀集被告李欣妮為連帶保證人與
原告簽訂系爭租賃契約,向原告承租原告所有之系爭房屋供
被告2人使用,租期自105年7月3日起至106年7月2日
止,押金10,000元,每月租金6,500元,後因被告楊淑英未
按時繳交租金,經原告向高雄市楠梓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原告與被告楊淑英達成協議,租賃期限減縮至105年12月
29日到期,然自105年12月30日起迄今,被告2人仍持續占
用系爭房屋等情,有系爭租賃契約書、、高雄市楠梓區調解
委員會調解筆錄、被告2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系爭房屋
之登記謄本各1份(見本院卷第4-1至4-3頁、第7頁、第
10頁、第12頁、第22頁)在卷可稽,經核與原告主張相符,
又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
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而於105年12月29日租期屆滿後,被
告2人已無使用系爭房屋之合法權源,渠2人迄今仍占用系
爭房屋,要屬無權占用,已不法侵害原告之房屋所有權,則
原告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被告2人將系爭房屋
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自為法之所許。
㈡原告可否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105年12月29日租期屆滿前
之租金8,850元?
⑴經查,系爭房屋之租金每月為6,500元,被告楊淑英並已支
付10,000元之押金等情,已如前述;再就原告主張被告楊淑
英並未繳交105年10月3日起至105年12月29日止之租金乙
情,因被告2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屬可
採。是被告楊淑英於105年12月29日前所積欠之租金金額為
18,850元【計算式:(6,500元×2)+(6,500元×27/3
0)=18,850元】,扣除押金10,000元後,尚欠租金8,850
元(計算式:18,850元-10,000元=8,850元),依系爭租
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被告楊淑英應負給付之責任,要無疑義

⑵另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
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
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李欣妮係被告簽訂系爭租
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已經認明如前,揆諸上開說明,原告
得依系爭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向被告楊淑英請求之租金部分
,被告李欣妮自應負連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李欣妮
連帶給付105年12月29日前之租金8,850元,自屬有據。
㈢原告得否請求被告2人自105年12月30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
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6,500元?
⑴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則為民法第179條所明定。又無權占用他人之房屋,
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而房屋所有
人因此受有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自得依民法第179條前段之
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⑵查被告2人迄今仍占用系爭房屋,而渠2人自105年12月30
日起即屬無權占有系爭房屋等情,俱如前述,依前揭說明,
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2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核屬有據。又被告楊淑英承租系爭房屋之租金本為
每月6,500元,應可認為被告2人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受有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因而造成原告所受之損害亦應以此
等標準為計算依據,則原告請求被告自105年12月30日起至
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以每月6,500元作為計算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基礎,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⑶至原告固請求被告2人按月連帶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金額,惟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
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
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為民法第272條所明定,可
知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示約定者為
限。查民法就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之數債務人間,並無成
立連帶債務之規定,而被告李欣妮雖為系爭租賃契約之連帶
保證人,然揆諸該契約之約定,並未明示約定其就被告楊淑
英於契約屆期後無權占有系爭房屋所生不當得利之返還責任
亦應負連帶保證之責,是在法律未規定,契約亦無明示約定
之情形下,原告請求被告2人就上開應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金額負連帶責任,即屬無據。
㈣原告得否請求被告2人自105年12月30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
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違約金?
⑴經查,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約定:「乙方(即被告楊淑英)
於租期屆滿後…應即日將租賃房屋…遷空交還甲方(即原告
)…如不即時遷讓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
租金五倍之違約金…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即被告李欣妮
),絕無異議」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可認於105年
12月29日租約屆期後,因被告楊淑英未即時將系爭房屋遷讓
返還與原告,原告即得向被告楊淑英請求違約金,且此部分
違約金亦在被告李欣妮之保證責任範圍內,則原告主張自10
5年12月30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被告2人應連
帶給付原告違約金,實屬有據。
⑵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係依系爭租賃契約之約定請求
被告2人按月連帶給付以租金5倍計算之違約金32,500元,
然本院審酌原告自105年12月30日起,因系爭房屋遭無權占
用所受之損害應為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該部分金額原告已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給付,而原告復未證明系
爭房屋遭無權占用致其受損之部分除租金之損失外更有何特
別損害,是其請求違約金之金額顯然過高,對被告2人顯失
公平,本院斟酌上開情狀,認原告請求之違約金應酌減至每
月1元,始為妥適。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租賃契約、連帶保證、所有物返還請
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2人將系爭房屋全部
遷讓返還予原告、連帶給付原告8,850元及自105年12月30
日起至遷讓返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金
額6,500元、按月連帶給付原告違約金1元,係屬正當,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周佑倫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何慧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