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5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黃炳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益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
試行調解不成立,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