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原   告  林靜女
一、上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昱臣營造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
  106年度司促字第54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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