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彭淑苑 (本名: 黃健治 )
指定送達:新竹科學園郵局第43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區○○○路○段○號)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
補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啓銓